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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和解書仍挨告 - (法律常識).....轉寄

 
        其實, 這案例其判決充分顯示法官邏輯思考力相當差:和解書並非無效, 只是效力僅及於民事賠償部分,
因和解內容並未提及放棄刑事告訴權, 故在時效內另提刑告是可以的, 因刑訴是重在處罰犯行之惡性,
其處罰有刑期.拘役.罰金(非給受害人, 而是入國庫); 民事賠償, 是受害人在刑訴時可以附帶提起的。
於該刑案判決, 法官可以衡量違規情節之輕重給予量刑(輕判或處拘役或罰金), 惟斷無再予受害人賠償之理,
蓋和解書即應視同當事人關於民事賠償總額之約定, 除非其內容另有保留權利之文字,
受害人始得另為追加之賠償請求, 否則反予少數惡意之受害人有藉此牟利之機會, 絕非立法之原意與持平之道。
有些不正確, 甚至荒唐的判決.判例.解釋(如債權憑證須每5年內提出執行,更新一次, 否則逾期失效, 即為其一例),
經由後續其他法官多次援引, 相沿成習, 就形成了具有難以挑戰的權威性, 我們與其期待修法, 倒不如自己小心注意, 才是善策。
簽和解書仍挨告 - 法律常識
車禍糾紛缺「但書」

路上開車,擦撞小意外難免,一旦碰到,只要狀況不嚴重,很多民眾可能當場就賠錢和解,大事化小;
但就有一位小姐開車跟摩托車發生車禍,經過警察調停,也簽了「警方提供的」和解書,對方事後竟然成功提告,
還求償數萬元!原來和解書會無效,漏洞就在雙方沒有載明,「放棄」刑事求償權跟告訴權才給了對方敲竹槓的機會。
 
投訴民眾A小姐:「他說他是學法律的,所以他很清楚,雖然已經簽了和解書,但是我還是讓人受傷,
我逃不了刑事責任。」
 
車禍和解書簽了竟然無效!2年前,A小姐開車不慎跟一名機車騎士互撞,雙方同意和解,
醫藥費跟修車費都付給對方,沒想到,對方卻在「半年」刑事告訴權到期前3天,對她提告,求償近7萬元。
 
A小姐:「法官幫我們調解和解金額,所以我又花了好幾萬錢賠償給他,他才願意當場撤銷告訴,
重點是這個和解書,是警察提供給我的,我這個和解書,也是在警察面前簽署的。」
 
車禍和解書有漏洞,容易被敲竹槓,以過失傷害罪來說,雙方沒提告,要靠和解書自保,
內文除了寫清楚和解金額,一定要記得寫上,雙方「放棄」或「保留」,對於車禍的
「民刑事求償權」及「刑事告訴權」,因為寫上放棄,等於從此互不相干,寫「保留」,
萬一被害者日後出現後遺症,比較有保障。
 
假設雙方告上法院才和解,千萬要寫「同時撤回」民事起訴及刑事告訴,避免節外生枝。
律師林憲同:「民事弄清楚了以後,6個月內記得要寫那句話,就是『雙方撤回或捨棄放棄刑事告訴權』。」
和解書不光證明賠了多少錢,寫清楚但書,最好要「約定和解不提告」,違約要賠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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